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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育保险政策知识简介(2025年9月版)
  • 发布时间: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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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缴费及待遇

(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失业人员享受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 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以下统称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三)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职工在本市定点医机构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四、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五、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计算规则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六、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须知

职工未就业配偶(女方)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前需到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经办前台)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一)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市内产检    

职工、居民生育医保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参保人或代办人按业务要求填写《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

2、非参保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参保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时需提供结婚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核对参保人资料办理人员将信息同步至社保系统,并打印回执单《生育备案登记打印回执单》交参保人或代办人

我院办理地点

卫国路院区二号楼4楼妇产科门诊前台   咨询电话:88032095

绿岛湖院区一号楼5楼产科门诊前台     咨询电话:82331500

医保咨询投诉电话:88032216

申请异地就医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参保人,请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生育异地就医备案和产前检查选点手续,经核准后,自申办之日起生效。

佛山市孕期参保人产前检查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视同为该孕期参保人普通门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该视同事项不受现行普通门诊选点政策限制,有效期与产前检查选点的有效期一致

(二)变更产前检查医院

变更产前检查医院、就医确认生效日期、预产期等信息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表》,到区内就近镇街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修改预产期的,还需提供围产期表等可证明预产期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修改就医确认生效日期的,还需提供证明入院日期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如果需要办理变更产前检查医院的,在办理变更前,请在原产检的医院办理好相关费用结算。

(三)生育保险就医管理

1、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医疗服务并现场直接结算;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时,应在入院3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入院登记,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己负担的费用。

2、职工已办理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手续的,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变更后的产前检查费用报销额度为产前检查的定额减去在原选定医院已报销的额度。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生育医疗费已超出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额度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四)其他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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