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佛山市工伤保险政策简介(2023年版)
  • 发布时间:2021-01-11
  • 点击数:

★ 工伤认定范围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伤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或诊断、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及时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市内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一)工伤治疗

    参保职工在工伤联网协议医院治疗工伤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工伤认定决定书就医。结算时,符合工伤医疗费现场结算条件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保局与医院结算。在未联网协议医院就医费用先自行垫付,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二)转院治疗申请

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佛山市外医院治疗的,持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备案表》(经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加具意见)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经批准同意后,参保工伤职工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转诊转院手续。

   (三)异地居住就诊医院备案

异地居住半年及以上且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的,可选定居住地所属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医疗机构,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填写《广东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并提交以下相应情形的材料:1.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2.省外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及以上的,提供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地所属社(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3.异地工作的,需提交劳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派驻证明,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四)工伤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经确认后,工伤职工可以到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用人单位应协助工伤职工进行康复。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医保咨询投诉电话:88032216


返回列表
推荐新闻
查看更多